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儲糧總公司日前印發《2008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執行本預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秈稻和粳稻)主產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等11省(區)。其他中晚稻產區是否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自主決定。
中晚秈稻最低收購價每市斤0.79元,粳稻最低收購價每市斤0.82元,是指2008年生產的國標三等質量標準的中晚稻,具體標準為:秈稻雜質1%以內,水分13.5%以內,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粳稻雜質1%以內,水分14.5%以內,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不低于55%。執行最低收購價的中晚稻為2008年生產的等內品。相鄰等級之間等級差價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向農民直接收購的收儲庫點的到庫收購價。
非標準品中晚稻的具體收購價格水平,由委托收購企業根據等級、水分、雜質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對整精米率低于44%的中晚秈稻、整精米率低于55%的粳稻,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在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11個中晚稻主產區執行最低收購價的企業為:(1)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2)上述11省(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7個主銷區省級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
最低收購價適用時間: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8省(區)為2008年9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遼寧、吉林、黑龍江3省為2008年11月16日至2009年3月31日。
預案執行期間,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積極入市收購新糧用于輪換。
為調動企業參與中晚稻收購和經營的積極性,預案執行期間,原則上停止中央、地方儲備庫存中晚稻的大批量集中拍賣活動。對確有長期供貨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儲備中晚稻,分別由中儲糧總公司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糧食局備案后,定向銷售給稻谷加工企業。
中儲糧公司委托的收儲庫點按最低收購價收購中晚稻所需貸款(含收購費用),由所在地中儲糧直屬企業統一向農業發展銀行承貸,并根據中晚稻收購情況及時預付給委托收購庫點,保證收購需要。對于沒有中儲糧直屬企業的地區,為保證收購需要,可暫由中儲糧分公司指定具有農發行貸款資格、資質較好的收儲企業承貸;收購結束后,貸款要及時劃轉到中儲糧公司直屬企業統一管理。農業發展銀行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和合理收購費用及時足額供應收購資金。收購費用為每市斤2.5分(含縣內集并費),由中儲糧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干使用。
中儲糧總公司管理的臨時儲存最低收購價中晚稻,保管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負擔,先預撥,后清算。委托收儲庫點的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市斤3.5分/年;貸款利息根據入庫結算價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