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間,我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由2005年的3255元提高到2010年的5919元,增加2664元,年均實際增長8.9%,比“十五”期間的增速高3.6個百分點,實現了持續較快增長目標。近幾年農民收入保持較快增長勢頭,根本原因是農民收入結構不斷優化,收入來源日趨多元化,家庭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均同向增長,共同拉動農民增收。特別是2010年農民收入實際增長10.9%,增幅比城鎮居民高3.1個百分點,城鄉居民收入之比有所縮小,表明國家促進農民增收、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政策措施的效應開始顯現。
同時也要看到,在農民收入快速增長的同時,城鄉、區域、農戶間的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農民增收的基礎仍然比較脆弱,增收渠道還比較缺乏,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的長效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十二五”時期要實現農民收入快速增長仍然存在一定困難。一是農業勞動生產率較低。目前農業勞動生產率不到第二產業的1/6、約為第三產業的1/5,農業效益不高。二是農業增產壓力很大。我國糧食已經實現連續七年增產,其他主要農作物產量也都處在較高水平,同時受資源環境、技術裝備、生產方式等條件的制約,農產品產量實現穩定增長的壓力不小,對農民增收的作用趨于收斂。三是農產品價格上升空間有限。今后一個時期,我國農產品價格繼續上漲,一方面受到低價農產品進口的制約,另一方面也受到居民承受能力的制約。農產品價格對農民增收的拉動作用將受到較多限制。四是農民工就業仍然面臨許多困難。農民工技能素質不高,就業穩定性差,就業創業渠道不多,工資穩定增長機制尚未建立,大幅增加農民的工資性收入仍然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因素。五是城鄉二元體制制約了農民收入增長。農民不能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教育、住房、就業、社保等公共服務。大量進城農民工的發展機會滯后于城市居民。
“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今后五年農民收入年均增長7%以上,到2015年農民人均收入達到8310元以上的發展目標,并從鞏固提高家庭經營收入,努力增加工資性收入和大力增加轉移性收入等方面明確了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要保持近年來農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的好勢頭,順利實現“十二五”農民增收目標,關鍵是要在穩定、完善和強化行之有效的增收措施基礎上,進一步改革創新,一方面通過實施直接補貼、價格支持等一系列政策,加大政府對農民增收的支持保護;另一方面通過法制保障、宏觀調控、制度創新等手段,有效發揮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建立起有利于農民增收的制度環境和內生機制,使農民收入在較長時期內呈現持續穩定增長態勢,逐步建立促進農民增收的長效機制。
一是建立農民增收的法律保障機制。一般來講,政策更具有靈活性和針對性,法規更具有穩定性和普適性。法制化是規范政府促進農民增收行為、強化政府促進農民增收責任的根本保障。進入新世紀特別是“十一五”以來,我國在農產品價格支持、農業補貼、農村金融、農業保險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許多積極有效的探索,為促進農民增收發揮了關鍵作用。將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為法律法規,建立農民增收法律保障機制的條件已經逐步成熟。“十二五”時期,應借鑒歐盟在共同農業政策的框架下通過加大政府補貼增加農民收入政策,日本在《國民收入倍增計劃》中提出的收入增長目標和一攬子政策措施,美國把收入支持政策法制化等做法和成功經驗,推動出臺有關農業投入、農業補貼、農業保險、農產品價格支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促進農民收入增長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和規范化。
二是建立農民增收的市場調控機制。在家庭經營收入仍占據農民收入半壁江山的情況下,強化農業投入品、農產品和加工品的市場調控,通過扶持農業生產和農產品產銷來支持農民增收,是防止城鄉差距繼續擴張的有效途徑。“十二五”時期,要大力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促進農業生產經營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促進增效增收;進一步完善主要農產品的價格支持政策和市場調控措施,在不與國際市場價差過大的情況下,把保持合理較高的農產品價格作為政策調控的重要目標,促進穩價增收;進一步加強農業投入品市場監管與調控,健全農資綜合直接補貼制度,促進節本增收;進一步健全農業保險制度,積極探索農業巨災風險補償機制,以規避重大風險對農業和農民增收的負面影響。
三是建立農民增收的創業激勵機制。從我國不同地區情況看,具有濃厚創業傳統和氛圍、農民自主創業行為較為普遍的地區,如蘇南和珠三角部分地區等,既是農民收入水平相對較高也是城鄉收入差距相對較小的地方。與財政補貼等相比,創業是一種使農民收入長期持續增長的內生機制,是真正意義上的長效機制。有必要通過改善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等基礎條件,建立金融支持、稅收優惠、創業培訓等扶持政策,探索通過設立創業引導資金、對農民創業活動提供財政補貼或以獎代補等有效辦法,引導和鼓勵農民創業。
四是創新城鄉勞動力平等就業制度。按照城鄉勞動力平等待遇的基本要求,深化城鄉就業制度改革。要加快建立健全鄉村兩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進城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信息對接。進一步取消針對農民工的就業準入限制和歧視性規定,引導企業逐步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堅決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強化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加大勞動執法監察力度。改善農民工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開展安全培訓。強化職業衛生管理,搞好勞動保護,完善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制度。以工傷、養老、醫療為重點,不斷擴大農民工社會保障覆蓋面。對于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以中西部地區城鎮、中小城市和縣城鎮為重要突破口,放寬落戶條件,創造條件使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逐步在城鎮落戶,讓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逐步融入城市。
五是創新農村產權制度與金融制度。在促進農民增收方面,與“多予、少取”相比,“放活”的力度還比較小,農民擁有的土地等大量資源和資產轉化為收入的渠道還不夠通暢,要通過創新農村產權制度和金融制度來為農民增收創造條件。創新農地制度,重點要明確集體所有權、強化農民承包權、放活農地經營權,促使經營權流轉為農民創造財產收益;創新征地制度,推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提高農地轉用增值收益中農民所得比例;創新集體資產產權制度,重點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創造條件;創新資產抵押制度,重點要研究農民不動產以及農產品抵押擔保的有效辦法,擴大農民融資空間,盤活農村存量資產;創新農村金融制度,重點要推動農村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建立農村資金的良性循環機制,引導資金更多地從城市向農村流動。
六是創新農村基本服務供給制度。教育、衛生、養老等方面的保障條件是影響農民生活水平、決定農民收入“含金量”的重要因素。“十二五”期間,要按照城鄉基本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將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重點轉向農村,逐步形成城鄉統一的公共服務制度。進一步加大農業教育支持力度,提高農村義務教育質量和均衡發展水平,推進農村中等職業教育免費進程,切實提高農民文化教育水平。按照“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加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保障標準,建立健全農民生存和生活的“安全網”。大力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建立健全各級財政補貼資金保障機制,鼓勵地方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試點范圍。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增強農村基本醫療服務能力,穩步提高農民受益水平。
在推動體制機制創新的同時,“十二五”時期的農民增收還應關注兩方面問題:其一是在完善普惠性政策措施的同時,研究出臺針對山區、牧區、墾區等特殊區域的農民增收政策措施,解決部分農村特殊群體的增收困難問題,明顯增加低收入者收入,努力縮小農民內部的區域、群體差距;其二是要把促進農民增收與調整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結合,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研究對城市部分行業、部分人群由于行業性質決定的畸高收入進行再次分配的辦法,盡快縮小城鄉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