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聯合發布《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就相關政策要點,記者走訪了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長朱留華。
出臺背景:規范確權,保護農民權利。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開展已有10年之久,截至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已完成逾70%。之所以進展緩慢,有多方面原因。“從現實層面講,農民的權利意識不夠充分,不能積極配合登記發證,導致工作受阻;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不夠重視,經費、技術等支持不到位,致使登記工作十分被動。從政策層面講,理順集體土地產權歸屬過程中,遇到許多歷史遺留下來的難解糾紛,這些糾紛往往是依照現有法律法規無法解決的,成為土地確權登記難以突破的瓶頸。”朱留華說,“土地確權登記,本質上是為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只有搞清楚地是誰的,誰在用,才能為維權提供依據。《意見》的發布,不僅為農村土地確權登記提供了規范和政策依據,進一步掃清了確權登記工作中的障礙,也為更好地保護農民權利奠定了基礎。“我們力爭按照去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在2012年底完成此項工作。”
界定范圍:“身份證”有別“工作證”。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對此,朱留華強調,由于目前林業部門、草原部門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據,在實際工作中,落實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面覆蓋,與林地、草地登記發證有效銜接確實存在管理上的協調難度。他認為,應當堅持一點,土地證書與林權證在內的其他證書的關系,應當是“身份證”與“工作證”的關系,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應當包括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
明確主體:“是誰的就發給誰”。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到村還是到組?朱留華解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應當“是誰的就發給誰”,村一級農民集體、村民小組集體、鄉(鎮)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要分別確認。他強調,此次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土地權利歸屬的確認而不是調整。任何“一刀切”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發證到村或到組的做法,都是與法律政策不相符的。考慮到歷史原因、村小組機構不健全等現實情況,《意見》規定以中央1號文件“把全國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為原則要求,同時允許對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而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給地方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處理問題留有空間。
直面焦點:“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如何防止小產權房等趁著集體土地確權發證而合法化?朱留華表示,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對于違法宅基地和建設用地須依法依規處理后方可登記。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要求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使用現狀,認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確權登記發證。
化解難點:“宅基地”發證細化處理。對于實際情況復雜的宅基地登記發證問題,《意見》做了十分詳盡、細致的規定。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農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朱留華解釋說:“之所以需要注記,主要是考慮這幾種宅基地權利特殊,以同今后相關農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出臺和實施做好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