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實施30多年來,為保障種植業生產用種安全,促進增產增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種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條件的變化,這一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8月18日,農業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改進完善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在業內引起強烈反響。品種審定制度要不要,怎么改,本報記者專訪了中國種子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李立秋。
8月18日,農業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改進完善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通知》,面向全社會征求修改意見,目前實行的品種審定制度有哪些弊端?應該怎樣客觀看待審定制度?審定制度要怎樣改革?如果現在取消審定制度而采取登記制度會有什么樣的后果?就這些問題,記者專訪了中國種子協會副會長、秘書長李立秋。
“現在業內對品種審定的詬病,主要集中在區域試驗的指標限制、試驗中出現的弄虛作假和不公平、個別特色品種不適應試驗條件而通不過審定、試驗時間長耽誤了新品種的推廣等四方面。但目前對主要農作物品種保持審定制度還是必要的,全部實行品種登記制度時機尚不成熟。”
記者:目前我國實行的品種審定制度應該怎樣看待?
李立秋: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實施多年來,為保障種植業生產用種安全,引導良種選育,促進增產增收,保護農民利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種業科技的進步和生產條件的變化,這一制度也暴露出諸多問題。現在業內對品種審定的詬病,主要集中在區域試驗的指標限制、試驗中出現的弄虛作假和不公平、個別特色品種不適應試驗條件而通不過審定、試驗時間長耽誤了新品種的推廣等四方面。少數負責區域試驗人員的不公正行為甚至可能存在的腐敗問題,引起業內的強烈反感,所以不少人建議取消審定制度。
是保留還是取消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制度,業內的意見是對立的。多數科研單位和育種專家主張保留,有些專家還建議審定條件要嚴格、審定作物要增加;一般中小種子企業和部分科研人員主張取消審定,改為登記制。
目前對主要農作物品種保持審定制度還是必要的,全部實行品種登記制度時機尚不成熟。原因有四:
一是多數種子企業無能力承擔責任。我國種業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企業多小散弱,水平參差不齊,競爭力不強。種業的誠信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如發生大問題叫企業自己負責,相應的保險又沒有,他是“有限責任”公司,賠光了也不夠。
二是多數種子企業無能力完成試驗。我國的種子企業和育種主體很多,多數企業科研能力較差,不具備新品種試驗能力,對自己的品種不敢負責;有些小企業還在靠套牌過日子,取消審定就會打亂仗。
三是多數農民自身鑒別種子的能力較弱。農民在選種時易受廣告誤導,連種子的標簽和說明也不看,一旦有問題就找政府,我們的政府成了無限政府。如上世紀九十年代,未經審定而大面積種植的“巨豐大豆”、“超大穗小麥”等品種,因嚴重減產給農民造成巨大損失。
四是保護民族種業發展的需要。發展壯大民族種業是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的要求。任何國家的法律政策都要從本國情況出發,保護本國的產業。跨國公司進入我種業市場的意愿十分強烈,而我國種子企業多數核心競爭力不強,目前無法與之抗衡。通過品種審定,特別是轉基因品種,可減緩跨國種業對民族種業的沖擊。《種子法》修改啟動兩年多來,美國種貿協四次組團訪問中國種子協會,每次都問《種子法》修改進展,比我們很多企業都關心。
五是管理隊伍不適應。如果在品種管理上完全由事前(審定)管理變成事后監管,需要很大的管理隊伍,目前的種子管理隊伍不可能完成。因此,對關系重大的幾種主要農作物種子,目前保留審定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保留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不是原封不動地延續,應根據當前情況進行認真徹底的改革。應明確審定目的,擴大試驗容量,拓展“綠色通道”,提高審定效率。”
記者:當前的情況下,要怎樣改革品種審定制度?
李立秋:保留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不是原封不動地延續,應根據當前情況進行認真徹底的改革。
一是應明確審定目的。目前審定目的就是最大可能地保證用種安全。過去幾十年我們是為農民選種,所以產量是首要指標。也正因為產量指標重要,少數區試人員也就有了作弊的機會。很多企業要“跑點”,實際就是打通區試人員這個環節,使自己的品種能夠達到審定的產量要求。如果審定只把產量作為參考指標,甚至只要不低于對照品種即可,就會省去很多工作量,也讓區試人員的權利消減大半。用種安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抗性和適宜區域。今后的品種區試主要應做這兩方面的檢測。
二是擴大試驗容量。目的是解決試驗名額緊缺問題。區試資源少,不能滿足申報者要求,所以給區試指標也成為少數人權力尋租的機會。應進一步挖掘國家和省兩級品種試驗潛力,增加品種試驗級別;開辟具備條件的科研單位、企業聯合試驗的新渠道;區試點應實行淘汰制,弄虛作假的要取消,并給予處罰。
三是拓展“綠色通道”。擴大現有“綠色通道”的范圍和作物種類,國家審定有“綠色通道”,省級也可以搞“綠色通道”。
四是提高審定效率,公平公正。試驗年限由3年改為2年;試驗品種實名制,試驗過程、數據、信息公開;運用物聯網等現代手段裝備試驗點,逐步實現試驗數據即時傳輸;申請者可以考察試驗,參與試驗收獲測產等。合理調整國家和省兩級試驗分工,國家突出重點區域和跨省區試驗。對特殊品種,開辟特色試驗。
“如果現在廢除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制度,后果很難預測。作為管理部門,不能冒市場大亂可能給農業生產造成的風險。”
記者:如果按照現在某些觀點廢除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制度后果會如何?
李立秋:我國種子市場的現狀是“兩多一少”。賣方多,現有持許可證的種子企業超過五千家,零售種子的店商有十萬之眾;買方多,購買種子的農戶(合作社)過億;突破性的品種少。這種供求雙方的情況決定了市場監管的難度。如果現在廢除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制度,后果很難預測。
一是會使套牌公開化。這也是一些小公司千方百計呼吁廢除審定的原因。農民買種子更無所適從,種子出了問題就找政府,種子案件會大幅增加,甚至引發局部的群體事件。
二是知識產權更難保護。雖然審定和保護不是一碼事,但現在審定為保護把了一關,對主要農作物品種的保護有不小作用。
三是局部毀滅性災害可能發生。對少數抗性差的品種,沒人把關,一旦大面積推廣,可能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直接影響局部的社會穩定;如果此類事件多地發生,會影響我國的糧食安全。
四是市場會更亂。在一個時期內,大小企業無序競爭,吹破天的廣告遍布地方媒體。結果是主力軍打不過游擊隊,李逵被李鬼坑死,誰講信用誰倒霉。如果想通過所謂大亂,淘汰不講信用的害群之馬,達到大治,將成為天方夜譚。作為管理部門,不能冒市場大亂可能給農業生產造成的風險。中國不是美國,只能一步一步地來。“綠色通道”的做法就是過渡和試驗。
2015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完善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出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開展品種試驗,具備試驗能力的企業聯合體、科企聯合體和科研單位聯合體等,可自行開展品種試驗,納入國家級或升級品種試驗統一管理。
2013
農業部對《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進行了修訂并發布實施,主要包括增加品種測試內容、強化品種退出管理、開辟品種審定綠色通道等,特別是綠色通道的開辟,等于把原有的品審制度打開一個突破口,引入了市場競爭,對現行試驗體系帶來競爭。
2001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出臺,提出了品種申請、試驗設計、鑒定內容、結果公布等方面的指導意見,使品種審定工作在合法化、科學化、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上向前又邁進了一大步。
2000
《種子法》頒布實施,提出“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正式確立了我國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的法律地位。
1991
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確立了農作物品種審定的法定效力。
1989
農業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實施細則》,奠定了我國農作物品種兩級審定的制度框架,并在實踐中初步形成了以品種試驗為依據的審定機制。
1981
農業部成立了第一屆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發布了《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試行條例》,標志著我國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的初步確立。
1978
國務院轉批農業部《關于加強種子工作的報告》,指出要建立全國和各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未經審定的品種不得隨意推廣。
1954
全國種子工作會議提出,“中央、省、市縣種子管理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部分代表,組成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查區域試驗結果”。
本報記者 王澎 李國龍
責任編輯: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