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暫時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限的批復
國函〔2024〕122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涉及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權限的請示》(瓊府〔2024〕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自本批復印發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貿易港農作物種子進口、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審批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實施。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抓緊做好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后的承接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具體管理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經農業農村部同意后實施。
三、期限屆滿前,農業農村部要會同有關方面及時總結評估,就是否延期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附件:國務院決定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暫時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限目錄
國務院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