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7月20日新《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國家級)》印發施行后,一批新的農業類法律法規、管理條例將于明天正式實施。
此時距2016年8月15日實施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近一年。新管理辦法的實施在創新品種、做強企業中究竟有了什么進展?明天起實施的農業類規章條例又有哪些呢?
一、種業新進展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施行已近一年。農業部種子局局長張延秋表示,今年以來,種業的發展不斷獲得突破。
通過改革品種審定制度,按照市場需求,增設綠色、優質專用審定標準,拓寬試驗渠道,開通綠色通道與聯合體試驗,今年國審水稻玉米中綠色通道品種占62%,優質稻品種占比提高20個百分點,首次審定8個機收籽粒玉米品種。
通過強化政策扶持和金融資本支持,推動企業兼并重組,提升創新能力。目前持證企業4300家,比五年前減少50%;上市企業50多家,市值超千億元;前50強市場占有率35%,比五年前提高8個百分點;企業選育品種數量占比超過50%。
二、新實施的農業類規章條例
今天開始實施的規章條例包括《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等5個新版《農藥管理條例》配套規章以及3種農藥的管理措施……
規章條例中一些重要條款如下(規章全文內容詳見農業部官網),希望大家能重視起來,不要踩政策的紅線。
具體內容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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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登記管理辦法》(重點條款) 第8條:“相同有效成分和劑型的單制劑產品,含量梯度不超過三個?;炫渲苿┑挠行С煞植怀^兩種,除草劑、種子處理劑、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過三種。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混配制劑,配比不超過三個,相同配比的總含量梯度不超過三個。不經稀釋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農藥單獨分類。具體要求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17條:申請新農藥登記的,應當同時提交新農藥原藥和新農藥制劑登記申請,并提供農藥標準品。 自新農藥登記之日起六年內,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的數據申請登記的,按照新農藥登記申請。 第27條 農藥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 第36條 對登記15年以上的農藥品種,農業部根據生產使用和產業政策變化情況,組織開展周期性評價。
《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重點條款) 第5條 農藥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藥生產企業只核發1個農藥生產許可證。 第13條 農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第30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可以在有效期內繼續生產相應的農藥產品。有效期屆滿的,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省級農業部門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重點條款) 第5條 農藥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藥經營者只核發1個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7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倉儲場所,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四)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五)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第13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第21條 限制使用農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利用互聯網經營其他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重點條款) 第8條 農藥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 …… (九)可追溯電子信息碼; 第24條 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應當以二維碼等形式標注,能夠掃描識別農藥名稱、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等信息。 第42條 現有產品標簽與本辦法不符的應當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簽。
8月1日起,這3種農藥將被限用 自2017年8月1日起,撤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包括含上述3種農藥有效成分的單劑、復配制劑,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的農藥登記,不再受理、批準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的農藥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