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業廳、糧食局、物價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中儲糧有關分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精神,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購工作,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特制定了《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現印發給你們。
各地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繼續督促和引導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其他各類糧食經營和加工企業積極入市收購,切實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鼓勵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做好稻谷收購工作。要抓緊維修倉庫,確保新糧收購倉容。農業發展銀行有關分行要積極為各類收購主體入市收購提供信貸支持,保證具備貸款條件的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資金供應。各地要加強市場管理,嚴禁采取地區封鎖和市場分割的措施阻礙糧食收購。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部 國家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日
附件: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第一條 為落實中晚稻最低收購價政策,保護種糧農民利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精神,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執行本預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秈稻和粳稻)主產區為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7省。
其他中晚稻產區是否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自主決定。
第三條 中晚秈稻最低收購價每市斤0.72元,粳稻最低收購價每市斤0.75元,是指2006年生產的國標三等質量標準的中晚稻,具體標準為:秈稻雜質 1%以內,水分13.5%以內,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粳稻雜質1%以內,水分14.5%以內,出糙率 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不低于55%。執行最低收購價的中晚稻為2006年生產的等內品。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向農民直接收購的收儲庫點的到庫收購價。
非標準品的中晚稻收購價格,由委托收購企業根據等級、水分、雜質等情況,按照《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國家質檢總局關于發布〈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糧發〔2001〕146號)規定確定。對整精米率低于44%的中晚秈稻、整精米率低于 55%的粳稻,也按上述規定執行。相鄰等級之間等級差價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第四條 在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7個中晚稻主產區執行最低收購價的企業為:(1)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2)上述7省地方儲備糧公司;(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7個主銷區省級地方儲備糧公司。
第五條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有利于糧食安全儲存、有利于監管、有利于銷售”的原則,合理確定執行中晚稻最低收購價的委托收儲庫點(含中儲糧直屬庫,下同)。委托收儲庫點應具有農發行貸款資格,有一定的規模和庫容量,倉房條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要求,具有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譽。委托收儲庫點可根據需要設點延伸收購,在不增加國家費用補貼的前提下,自行負責將延伸收購點收購的中晚稻集并到委托收儲庫點或指定庫點儲存。
委托收儲庫點由中儲糧總公司審核確定后,視各地市場情況適時對外公布,并報國家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儲備糧公司也要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一定數量的委托收儲庫點,積極入市收購,充實地方儲備。
中儲糧分公司擬定的委托收儲庫點與地方儲備糧公司設定的委托收儲庫點要相互銜接。
委托收儲庫點確定后,由中儲糧分公司和地方儲備糧公司分別與其委托收儲庫點簽訂委托收購合同,明確有關政策及雙方權利、義務、責任等。
第六條 第三條規定的最低收購價適用時間: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5省為2006年9月16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吉林、黑龍江2省為 2006年11月10日至2007年2月28日。在此期間,當中晚稻市場價格低于最低收購價格時,由中儲糧總公司和有關省地方儲備糧公司按照本預案第三條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在上述中晚稻主產區掛牌收購農民交售的中晚稻,具體操作時間和實施區域由中儲糧總公司和地方儲備糧公司根據市場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晚稻上市后,地方各級政府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積極入市收購,切實發揮主渠道作用;同時引導和鼓勵各類糧食經營和加工企業積極入市收購。新糧上市后,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保持必要的庫存量。農業發展銀行要積極為各類收購主體入市收購提供信貸支持,保證具備貸款條件的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資金供應。
第八條 預案執行期間,中央和地方儲備輪入的中晚稻應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水平。主銷區地方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督促地方儲備糧企業按照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積極到主產區收購中晚稻。
第九條 為調動企業參與中晚稻收購和經營的積極性,在本預案執行期間,原則上停止中央、地方儲備和最低收購價庫存中晚稻的大批量集中拍賣活動。對確有長期供貨合同的中央儲備中晚稻,由中儲糧總公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糧食局備案后,定向銷售給稻谷加工企業;對確有長期供貨合同的地方儲備中晚稻,由省級糧食主管部門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后,定向銷售給稻谷加工企業。在最低收購價預案執行期間,糧食經營企業不得故意低價銷售,沖擊市場。
第十條 中儲糧總公司公布的委托收儲庫點及其延伸收購點按最低收購價收購中晚稻所需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和合理收購費用及時足額發放。收購費用為每市斤2.5分(含縣內集并費),由委托收儲庫點按中儲糧分公司有關要求包干使用。
第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公司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中晚稻主要用于充實地方儲備,所需收購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及時足額發放。有關收購、保管費用和利息按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預案執行期間,中儲糧總公司和有關省糧食局每五日分別將中儲糧分公司和地方儲備糧公司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中晚品種、數量匯總后報國家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匯總的數據要同時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具體報送時間為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時之前。
省級農發行要將月度最低收購價收購資金的發放情況抄送中儲糧有關分公司。
第十三條 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情況,分別由中儲糧總公司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于本預案執行結束后1個月內,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四條 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委托收儲庫點執行本預案收購的中晚稻,由其負責就地臨時儲存,并負責所收購中晚稻的數量、質量和庫存管理。臨時存儲中晚稻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市斤4分/年,其中3.5分為指定庫點的保管費用, 0.5分為監管、質檢費用、跨縣集并等費用,由中儲糧總公司包干使用。貸款利息根據入庫結算價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中央財政根據中儲糧總公司上報的最低收購價利息費用補貼的申請報告,按季及時足額將利息和保管費用撥付給中儲糧總公司,中儲糧總公司及有關分公司及時足額撥付到委托收儲庫點。
第十五條 中儲糧總公司托市收購的中晚稻實行臨時儲存,未經批準各收儲庫點不得擅自動用。為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調動企業參與中晚稻收購和經營的積極性,在市場糧價沒有明顯回升時暫不安排銷售;在市場糧價回升后由國家有關部門按照順價銷售的原則,在糧食批發市場或網上公開競價銷售。托市收購的糧食銷售收入單獨核算,盈虧由中央財政統算。
第十六條 執行最低收購價的委托收儲庫點,要按時結算農民交售中晚稻的價款,不得給農民打白條,不得壓級壓價和代扣各種收費,不得將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挪作他用。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中晚稻銷售后及時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對違反規定的,由當地糧食、物價、工商、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按照《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七條 本預案執行結束后,中儲糧分公司應及時與委托收儲庫點簽訂代保管合同,明確品種、數量、等級、價格和保管責任等。如銷售出庫時品種、數量、等級與合同不符,由委托收儲庫點負全責。國家有關部門將結合每年的清倉查庫對委托收儲庫點進行抽查,對質價不符、賬實不符、不按規定及時出庫等行為,將參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落實中晚稻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工作,監測中晚稻收購價格變化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解決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中的矛盾和問題。財政部負責及時撥付中儲糧總公司按最低收購價格收購中晚稻所需的費用和利息補貼。農業部負責了解各地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情況,監測中晚稻市場價格,反映農民的意見和要求。國家糧食局負責監督中儲糧總公司和地方儲備糧公司委托收儲庫點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督促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入市收購,發揮主渠道作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向執行最低收購價任務的委托收儲庫點及時提供收購資金和費用貸款。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作為國家委托的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主體,要認真執行中晚稻最低收購價政策,加強對委托收儲庫點收購中晚稻數量、質量的監管,確保儲糧安全。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最低收購價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切實落實倉庫維修工作,確保在新糧收購前投入使用,并督促、協調地方各部門支持和配合中儲糧總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購任務。
第十九條 本預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