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530號
根據《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大綱》,現予公布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大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作物種子檢驗員(以下簡稱種子檢驗員)具備應有的知識和技能,確保檢測數據準確、客觀,根據《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考核大綱。
第二條 農業部委托農業部全國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負責組織命題、建立和管理考核題庫、制作考試試卷、編寫考核大綱學習讀本等工作。
考核題庫實行專人專機管理,嚴格保密,及時更新。
第三條 農業部委托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負責種子檢驗員專業知識考試、操作技能考評、定期審查的具體工作,以及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種子質量檢驗人員的考核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前款規定的工作。
負責前二款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考核機構。
第四條 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標準、嚴密組織、嚴格管理,確保工作質量。
第二章 專業知識考試
第五條 專業知識考試范圍包括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主要測試申請種子檢驗員資格的人員(以下簡稱應試者)從事種子質量檢驗工作的基本素質,特別是運用有關專業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工作問題的能力。
第六條 基礎知識考試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種子法律法規框架,種子法確立的主要制度。
種子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種子質量監督,有關種子質量的法律責任。
種子標簽含義,標注基本原則,標注項目,標注內容規范要求,制作要求,違反標簽標注規定的法律責任。
種子質量監督抽查含義,基本原則,組織管理和工作紀律,實施程序(包括抽查計劃和方案的確定、扦樣、檢驗和結果報送),結果后處理,種子企業在監督抽查中的權利和義務。
種子質量檢驗在質量糾紛和貿易出證等方面的應用,種子質量仲裁檢驗、委托檢驗的受理范圍、檢驗要求和檢驗程序。
種子檢驗員資格考核的適用范圍,組織管理,考核內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程序,監督管理。
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職責權限,檢驗機構資質考核,檢驗機構能力驗證,出具虛假檢驗證明的法律責任。
標準的分級和性質,標準體系,標準的表述與理解,種用標準,假劣種子的認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法律責任。
法定計量單位,量值傳遞(量值溯源),商品貿易種子計量要求。
與種子質量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標準,國際種子檢驗協會(ISTA)與國際種子檢驗規程、種子檢驗室認可標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與種子認證方案,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與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檢測指南,國際種子貿易聯盟(ISF)與國際種子貿易爭端解決規則。
(二)職業道德知識
職業道德基本知識,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職業道德教育的形式和途徑,職業道德檢查和獎懲。
(三)種子基礎知識
種子的含義,種子的植物學分類,種子形態構造,種子化學成分,種子休眠,種子壽命與劣變,種子萌發,種子生產過程以及生產、加工、包裝和貯藏的技術要求。
(四)種子質量管理與控制知識
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知識和要求,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與審核,質量檢驗的含義、分類和作用,質量檢驗計劃的內容和編制,質量檢驗工作的組織實施。
種子質量構成,種子物理質量與遺傳質量的概念和區分,種子物理質量的特點、監控模式和實施方式,種子遺傳質量的特點、監控模式和實施方式。
第七條 扦樣員專業技術知識考試內容包括:
扦樣目的,樣品定義,扦樣原則,種子扦樣員職責,種子批的封口與標志、劃分與異質性測定,扦樣器的構造和使用方法,扦取送驗樣品程序,扦樣單內容與填寫,分樣器的構造和使用方法,分取試樣程序,樣品保存與管理。
第八條 室內檢驗員專業技術知識考試內容包括:
種子檢驗的內容和程序,檢驗方法確認的內涵和主要途徑,檢測工作的質量控制,容許差距的使用,原始記錄和種子檢驗報告的格式、內容、數據修約和填寫要求。
凈度分析目的,凈度含義,凈種子定義,凈度分析程序,結果計算與表示;其他植物種子數目測定目的,測定程序,結果計算與表示。
種子水分含義和特性,儀器設備,測定程序,結果計算與表示;種子重量含義,儀器設備,重量測定程序,結果計算與表示。
發芽率、生活力和活力含義與區別;發芽試驗目的與原則,儀器設備,發芽條件與發芽床,休眠破除處理和發芽程序,幼苗構造、正常幼苗與不正常幼苗鑒定標準,結果計算與表示;種子生活力測定目的,儀器設備,測定程序,有生活力與無生活力種子的鑒定標準,結果計算與表示;種子活力測定目的,適用范圍,儀器設備,主要測定方法及其程序,結果計算與表示。
品種真實性與品種純度鑒定目的,真實性和純度的含義,檢測方法的適用范圍及其評價;電泳檢測技術、分子檢測技術;轉基因種子檢測技術流程和主要檢測方法。
種子健康測定目的,種子健康測定的主要方法,主要種傳病原菌的特定檢測方法。
第九條 田間檢驗員專業技術知識考試內容包括:
種子生產的方法和程序,種子田生產質量要求(田間標準),品種特征特性;田間檢驗目的和原則,檢驗時期與檢驗項目,田間檢驗方法,田間檢驗報告。
小區種植鑒定目的,分類及其作用,品種描述與標準樣品,小區設計和管理,鑒定方法,品種純度標準與容許差距,結果計算與表示。
第十條 考試試題類型分為客觀性試題和主觀性試題。客觀性試題包括選擇題、判斷題、填空題;主觀性試題包括簡答題(包括計算題、辨析題)、論述題。
第十一條 考試試題從考核題庫中統一提取,試卷按照下列結構隨機生成:
(一)內容比例:基礎知識約占30%,專業技術知識約占70%;
(二)題型比例:客觀性試題約占60%,主觀性試題約占40%;
(三)難易比例:較難試題約占10%,中等難度試題約占30%,較容易試題約占60%。
第十二條 考試方式為閉卷筆試,考試時限為180分鐘。
同時報考兩個、三個類別資格的應試者,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專業知識考試。
第三章 操作技能考評
第十三條 操作技能考評在專業知識考試合格的基礎上進行,主要測試應試者在種子檢驗操作和檢驗結果鑒定等方面的能力。
第十四條 扦樣員操作技能考評內容包括:
(一)種子批的劃分與扦樣頻率的確定;
(二)送驗樣品扦取與扦樣器的使用;
(三)送驗樣品分取與分樣器的使用;
(四)樣品處置(包括標志和封緘);
(五)扦樣單填寫。
每位扦樣員考評三項,其中第(二)和(三)項屬必考項目。
第十五條 室內檢驗員操作技能考評內容包括:
(一)檢驗儀器設備調試、校準、操作;
(二)分樣操作;
(三)凈度分析操作;
(四)發芽試驗操作;
(五)水分測定操作;
(六)品種純度室內鑒定操作;
(七)原始記錄的填寫、數據修約;
(八)檢驗結果(含幼苗鑒定、電泳膠片)的評定;
(九)其他測定操作。
每位室內檢驗員考評四項,其中第(七)和(八)項屬必考項目。
第十六條 田間檢驗員操作技能考評內容包括::
(一) 種子生產田的檢驗頻率確定;
(二) 小區鑒定方案的設計;
(三) 品種真實性鑒定;
(四) 異作物和雜株的識別;
(五) 檢驗結果的填寫。
每位田間檢驗員考評三項,其中第(一)和(四)項屬必考項目。
第十七條 考評以現場操作、比對試驗、現場鑒定為主,必要時可以采用影像資料識別等方式。
第十八條 考評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考評不通過:
(一)扦樣員不會使用扦樣器和分樣器的或者操作不正確的;
(二)室內檢驗員不能正確鑒別正常幼苗與不正常幼苗的;
(三)田間檢驗員不能正確識別雜株的。
第十九條 考核機構依據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具體的考評內容、考評方式、評分標準和考評時限。
考核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對可能影響考評結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考評采用專家現場獨立評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其余評分的算術平均值為應試者的最后得分。
第二十條 考評小組進行操作技能考評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應試者進行身份確認;
(二)向應試者宣讀考評規則和操作技能考評題目以及指導語;
(三)應試者進行現場操作;
(四)考評小組跟蹤現場,除觀察和檢查外,適用時可以采用提問和聆聽等方式;
(五)考評專家填寫考評表,并簽字確認;
(六)統計評分結果。
第二十一條 考評專家應當對應試者進行全面、客觀、公正評定,對考評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考評專家在考評過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等有損公正性的行為。
第四章 定期審查
第二十二條 定期審查內容包括持證種子檢驗員應當掌握的國家有關種子質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技術標準、種子檢驗新知識和新方法,以及從事種子檢驗工作量、工作表現等。
持證檢驗員在兩年內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0小時;扦樣員、田間檢驗員從事種子檢驗技術工作量累計不得少于100小時,室內檢驗員不得少于600小時。
第二十三條 定期審查采用書面審查形式。考核機構對持證種子檢驗員提供的下列材料進行審查:
(一)受聘檢驗機構所出具兩年內持證檢驗員的檢驗工作量、表彰獎勵和處罰情況的證明;
(二)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書或證明文件;
(三)兩年內從事種子檢驗工作的總結。
第二十四條 考核機構依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對持證檢驗員提出定期審查的初審結論,及時報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按規定在種子檢驗員證上記錄審查結論。
審查未通過的種子檢驗員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再次審查,再次審查申請只能提起一次。
第五章 考核紀律
第二十五條 考核機構應當制定考務規則,嚴格考場紀律,遵守保密制度,確保考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
考核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將試卷收回,并建立答卷、考評表檔案保管制度,答卷和考評表保存至考核后一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印發、出版和刊登歷次考試考評試題。
第二十六條 考核機構工作人員和考評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監考或者考務工作的資格,由所在工作單位給予處分:
(一)泄露或者暗示考試考評內容的;
(二)包庇、縱容或者協助應試者作弊的;
(三)偷換、涂改試卷、答卷和應試者成績的;
(四)其他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應試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其考試或者考評成績無效:
(一)以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手勢、或者使用手機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二)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有其他擾亂考場秩序行為影響他人考試的;
(三)其他違反考場紀律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應試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考試或者考評成績無效: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互以對方身份參加考試或者考評的;
(二)夾帶、偷看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或者利用具有文字存儲功能的電子產品、通訊工具等規定以外的其他物品、手段作答的;
(三)相互交換試卷、答卷(含答題紙、草稿紙等)的,或者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的;
(四)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行為的;
(五)其他作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考核大綱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