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頒(換)發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的有效期,原藥品種為5年,加工、復配、分裝品種為3年,頒證產品的試產期為2年。獲證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上注明生產批準證書編號。
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不得轉讓,不得為無證企業代加工產品;為合法農藥企業代加工與所頒證書相同的產品,必須在生產所在地的省級農藥生產主管部門備案。
附件:頒(換)發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名單(2008年第四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