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圖:沈亦伶
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
本報記者 徐 雋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這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從2003年施行以來首次大修。“此次修改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適應了土地經營權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修文說。
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
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截至2017年10月,農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農戶在流轉承包土地,流轉面積達4.79億畝。
為此,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規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賦予第三方經營主體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修正案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并取得收益。
土地經營權流轉后,為了加強對土地承包權的保護,修正案規定,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其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說,土地是國家政策之本,更是民生之本。中國改革開放的重要舉措之一就是將土地的所有權和承包權、經營權分開,極大地激發了農村經濟的活力。修正案對所有權、承包權以及經營權作出詳細規定,與時俱進,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保護更加明確和具體,對集體、農戶和合作廠商的利益關系與權責劃分更加清晰,有利于保護承包者和經營者的利益。
耕地承包期為30年,屆滿后再延長30年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有利于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因此,修正案作出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30年。
據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可明介紹,在審議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林地、草地承包期屆滿后延期的問題也應當明確。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應當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關系。修正案最終增加規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羅保銘說,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30年,對于鞏固和發展農村的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農民土地財產的權益,提高農業經營的規模化,推動農業農村發展,包括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都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修正案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干涉承包經營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強迫、阻礙承包經營當事人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經營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維護進城農戶和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提出,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為此,修正案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為了更好地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借鑒一些地方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的做法,修正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進一步明確了婦女應該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
胡可明說,在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有關中央文件中強調,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表明婦女享有同樣的土地承包權益,對此,應當在法律中反映這一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增加相應規定。因此,修正案增加規定“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此外,根據修正案,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有8類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這8類行為是: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和土地經營權流轉,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責任編輯:李沅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