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7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科技部、司法部和全國普及法律常識辦公室近日就宣傳和貫徹實施修訂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發出通知進行部署,以充分發揮這部法律對自主創新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修訂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部門的有關通知指出,此次修訂科學技術進步法,是在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進行的一次全面修訂。修訂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結合《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著眼于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奮斗目標,突出自主創新這條主線,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新時期國家發展科學技術的目標、方針和戰略,強調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強化了激勵自主創新的措施和規范,是新時期科技事業發展和全社會科技進步的重要的法律保障。各有關部門要從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高度認識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和實施的重要意義,把學習、宣傳和實施科學技術進步法作為創新型國家建設各項工作的重要的行動指南。
通知說,修訂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在保留已有的支持基礎研究、高技術研究和高技術產業化、農業技術開發和推廣,保障科技人員合法權益,提高研究開發機構運行效率的基礎上,充分吸收了我國科技發展和改革的成功經驗,針對當前制約我國科技進步的制度性問題,結合新時期加強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需要,進行了一系列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創新。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補充的各項制度,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科技工作的新特點,符合新時期科技發展的新要求。
通知指出,加強自主創新,推進科技進步,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修訂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關于科技活動的規定覆蓋了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學技術應用等各環節,規定的扶持措施包括了財稅、金融、產業、環保政策等各方面。科學技術進步法各項制度的落實,需要各部門、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通知說,修訂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是新時期依法推進科技進步的重要的法制基礎,科學技術進步法中各項制度的實施需要配套的法規、政策作保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中確立的基礎性制度,對照科技事業發展的制度性需求和科技工作的規范化要求,認真總結和清理現行法規政策,實現相關法規政策與科學技術進步法的銜接。對需要制定配套實施細則的,要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研究制定,推動有關扶持措施從制度和程序上加以細化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