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44號)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業經2001年2月13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 陳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農作物。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農業部設立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
第五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按作物種類設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由9-1
3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條 在具有生態多樣性的地區,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可以在設區的市、自治州設立審定小組,承擔適宜于在特定生態區域內推廣應用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初審工作。各審定小組由7-11人組成,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
第九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各審定小組組長,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直接向國家品種審定委員會或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第十一條 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以及農業部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國家或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申請國家審定或省級審定,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審定和省級審定,也可以同時向幾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申請審定。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權限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二)與現有品種(本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已受理或審定通過的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遺傳性狀相對穩定;
(四)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五)具有適當的名稱。
第十三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
(二)品種選育的單位或個人;
(三)作物種類和品種暫定名稱。品種暫定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
(四)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
(五)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六)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描述以及標準圖片。
轉基因品種還應當提供農業轉移基金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四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2個月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者在1個月內交納試驗費和試驗種子。對于交納試驗費和試驗種子的,由辦公室安排品種試驗。逾期不交納試驗費或者試驗種子的,視同撤回申請。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復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駁回申請。
第四章 品種試驗
第十五條 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轉基金品種的試驗應當在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確定的安全種植區域內安排。具體試驗辦法由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并發布。
第十六條 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在同一生態類型區不少于5個試驗點,試驗重復不少于3次,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
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
第十七條 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在同一生態類型區不少于5個試驗點,一個試驗點的種植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試驗時間為一個生產周期。
生產試驗是在接近大田生產的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同時總結配套栽培技術。
第十八條 抗逆性鑒定、品質檢測結果以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的測試機構的結果為準。
第十九條 每一個生產周期結束后3個月內,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品種試驗結果匯總并及時通知申請者。
第五章 審定與公告
第二十條 對于完成品種試驗程序的品種,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3個月內匯總結果,并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或者審定小組初審。專業委員會(審定小組)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初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審定小組)初審品種時應當召開會議,到會委員達到該專業委員會(審定小組)委員總數2/3以上會議有效。對品種的初審,根據審定標準,采用無計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超過該專業委員會(審定小組)委員總數1/2以上的品種,通過初審。
第二十二條 初審實行回避制度。專業委員會主任(審定小組組長)認為可能影響初審結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專業委員會主任(審定小組組長)的回避,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決定。
專業委員會(審定小組)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申請者到會介紹品種。
第二十三條 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專業委員會(審定小組)在1個月內將初審意見及推薦種植區域意見提交主任委員會審核,審核同意的,通過審定。主任委員會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定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編號、頒發證書,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編號為審定委員會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三位數。
省級品種審定公告,應當報國家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審定公告在相應的媒體上發布。審定公告公布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
第二十五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15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原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上一級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復審。品種審定委員會對復審理由、原審定文件和原審定程序進行復審,在6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二十六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由原專業委員會或者審定小組提出停止推廣建議,經主任委員會審核同意后,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
第二十七條 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以及農業部確定的主要農作物的品種審定標準,由農業部制定。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標準,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農業部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承擔品種試驗、審定的單位及有關人員未經申請者同意,不得以非品種試驗目的擴散申請者申報品種的種子。
第二十九條 承擔品種試驗的單位弄虛作假的,取消承擔品種試驗資格,并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從事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品種試驗和品種審定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原申請者對其個別性狀進行改良的,品種名稱不得使用原名稱,但應明確表明與原品種有關。經營、推廣前應當報經原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品種審定委員會可不另行安排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僅就改良性狀作1至2個生產周期的試驗進行驗證。
第三十三條 特殊用途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可以縮短試驗周期、減少試驗點數和重復次數,具體要求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規定。
第三十四條 農作物品種審定所需工作經費和區域試驗經費,列入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務專項經費預算。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業部1997年10月10日發布的《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章程》同時廢止。
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