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經濟負擔,支持災后恢復重建,財政部發出通知,對受災嚴重地區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通知規定,從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對受災嚴重地區內的用電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對受災嚴重地區內的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屬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水路客貨運附加費。
通知指出,四川、甘肅、陜西省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屬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并報財政部備案。同時,堅決取消違規出臺的各種基金項目。其他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到受災嚴重地區新建企業、幫助災區恢復生產,享受上述基金減免政策。
財政部表示,四川、甘肅、陜西省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駐四川、甘肅、陜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將加強對減免部分基金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落實減免政策的部門和單位,將予以嚴肅處理。